(2015)垦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东营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海霞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海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洪亮,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经理。东营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海霞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霞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霞工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东营市海霞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垦利县董集乡政府驻地、XXXX北侧,地号为X-X-6X的土地【土地证号为:垦国用(20XX)第1**号】,为申请执行人东营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