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雷与徐东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雷,徐东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17号申请人周雷。被申请人徐东吉。担保人贾林华。申请人周雷与被申请人徐东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雷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东吉银行存款9715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贾林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XX号金帝山庄X号楼XXX室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同时查封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东吉银行存款971533.3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贾林华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XX号金帝山庄X号楼XXX室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黄 健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