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帅东诉被告金东根、蔡飞、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573号原告:白帅东,男,职员,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姜正华,女,朝鲜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金东根,男,朝鲜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蔡飞,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帅东诉被告金东根、蔡飞、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帅东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帅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白帅东承担。审判员 于茗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