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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756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丹丹,女。委托代理人罗伟龙,男。被告曾捷。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嘉骏审 判 员  吕燕娜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