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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康艳林与刘炯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艳林,刘炯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644-2号申请执行人康艳林,居民。被执行人刘炯应(又名刘勋映),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炯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炯应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炯应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炯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衡东支行账号为:6042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炯应在银行的存款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刘炯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衡东支行账号为:6042的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