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季清与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季清,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夏季清,男,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东山,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季清诉被告来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季清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季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克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中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