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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宗守国与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守国,杨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55号原告:宗守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智明,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守国诉被告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