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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丹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丹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02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被告胡丹旭。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丹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