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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方均与远大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均,远大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749号原告王方均,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马宁,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大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卓君。委托代理人李凯灵,男。委托代理人李博,男。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海明,男。被告李俊平,女,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委托代理人赵青,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方均诉被告远大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方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尚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学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