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蒋萍与郭志永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管文军,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00元,合计16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