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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丙生与王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生,王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刘丙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莉辉,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井松,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生与被告王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丙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丙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