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初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许学军,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莹莹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之间为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射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钱某乙,现年11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于江西省××小学就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导致婚后矛盾重重,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和小孩,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现已分居五年,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具状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钱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直到钱某乙18周岁为止。被告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钱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陈某曾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射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陈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庭审中,原告陈某陈述,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室房屋仍作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在本次诉讼中不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相关书证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好转,原告陈某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婚生男孩钱某乙目前随原告陈某在江西学习、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学习、生活成长,婚生男孩钱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比较适宜。但原告陈某主张被告钱某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的诉讼请求偏高,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钱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4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某陈述位于江西省××室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在本案中暂不予分割,因被告钱某未到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无法核实,故在本案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钱某乙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钱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钱某乙18周岁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此款限被告钱某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半付清当年的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分期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代理审判员 沈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晶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