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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玉英、陈茂娥等与山东省新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山东省新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山东省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岱行初字第74号原告韩玉英。原告陈茂娥。原告程春波。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宁世光。被告山东省新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被告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第三人山东省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诉被告山东省新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一案中,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省新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玉英、陈茂娥、程春波负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付福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