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冯晓旭与张作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旭,张作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691号原告冯晓旭,女。委托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作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旭诉被告张作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旭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