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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冯晓旭与张作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旭,张作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691号原告冯晓旭,女。委托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作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旭诉被告张作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晓旭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