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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蔡同芳与许成君、许建康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同芳,许成君,许建康,许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522号申请执行人蔡同芳,农民。被执行人许成君,市民。被执行人许建康,农民。被执行人许建祥,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城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徐来生名下分别于2011年7月11日、2013年4月1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宁县益林镇支行存款20000、40000及其利息、存单号码分别为苏C7224053043和苏D723741738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将军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