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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小娣与余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小娣,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许小娣。被执行人:余亮。申请执行人许小娣与被执行人余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6日,许小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亮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5775.36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723.50元,执行费897.48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