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乔英与黄英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刘乔英。被执行人黄英雄。申请执行人刘乔英申请执行黄英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在无法与被执行人联系的情况下,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情况,专程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巴马镇设长村百朝屯29号,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其父亲黄仲明,并对黄仲明进行了询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均外出务工,留两个小孩在家由两个老人看管。鉴于被执行人家住农村,其住房亦比较简陋,对本案的执行,只能待被执行人出现以后,及时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将本案列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执字第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李正南审判员 韦安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