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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常俊与计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计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72号原告:常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计杨,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与被告计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撤回对被告计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