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常俊与计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俊,计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72号原告:常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计杨,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俊与被告计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撤回对被告计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