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潍坊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新都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新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伟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朐城关街办三元村恒泰又一城沿街楼X号三层建筑面积820.46平方米房产(临朐房权证临公房字第号)。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朐城关街办三元村恒泰又一城沿街楼X号三层建筑面积820.46平方米(临朐房权证临公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