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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管绍纯、赵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管绍纯,赵书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6075号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1-13-3),组织机构代码:55998262-3。负责人张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姜丽,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绍纯,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赵书娟,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管绍纯、赵书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太平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浩、姜丽,被告管绍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书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8160元及滞纳金1840元。被告管绍纯辩称,其购买的房屋2013年3月15日开始装修,之后房屋开始漏水,导致其无法入住,在楼上阳台封闭后仍未改善,故未交物业费。被告赵书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经招投标程序中标为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9号的“中铁·人杰水岸”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约定多层住宅物业费为1.73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按年交纳,逾期交纳按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二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8.28平方米,自2012年1月1日起拖欠物业费至今未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为该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漏水等问题,属开发遗留问题,被告不得据此拒交物业费;但原告作为开发商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明确告知其与开发商的关系、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架起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沟通的桥梁,在日常服务过程中恪守合同约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满意度,与业主一起共同创建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且因原、被告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每年1月1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故二被告应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16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个别不足之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绍纯、赵书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费816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靳 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赫男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