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明川与郭铭榕、郭文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川,郭铭榕,郭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川,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溪尾***号。被执行人郭铭榕,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村埭上**号。被执行人郭文川,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村山兜**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川与被执行人郭铭榕、郭文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