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保全96,15民2088-1号杨建敏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敏,君和集团有限公司,蔡孝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88-1号原告杨建敏,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子军,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君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集团)。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孝国,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杨建敏因其与被告君和集团、蔡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蔡孝国在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3%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杨建敏和担保人杨汝华自愿以其各自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蔡孝国在湖北泽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3%(即150万元)的股权。二、查封原告杨建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幢1单元3层1室(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89**号)的房屋和担保人杨汝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唐家台巷5号(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992**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闻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