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光会诉张龙军故意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会,张龙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9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光会,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双喜村四组,农民。被告人张龙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双喜村*组,农民。自诉人李光会以被告人张龙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已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人李光会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年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