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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与陈游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陈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斯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游芳,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游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游芳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14)台民初字第51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7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游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游芳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上海兢诺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参与分配申请书》,以被执行人陈游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B1#甲级写字楼*层**、**、**、**、**室房产委托本院拍卖为由,要求参与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款分配。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参与分配函》,将申请人的申请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又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游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游芳银行存款57651.91元,并将被执行人陈游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B1#甲级写字楼*层**、**、**、**、**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上述五间房产变卖款项为9228384元,共计9286035.91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上述执行款项中,扣除因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陈游芳所有上述房产而支出的评估费用28434元、扣除另案应收执行费73541.91元、扣除被执行人陈游芳应承担本案的一审诉讼费11300元、本案执行费9900元后,余款9162860元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提取。以上事实,有本院《参与分配函》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已将申请人的申请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且另案执行款等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提取,申请人可自行向上述法院申请分配,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