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冯波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冯波,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波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波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占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