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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杨店子镇家兴模板租赁站与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杨店子镇家兴模板租赁站,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汉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22号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家兴模板租赁站,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李华国,该租赁站经理。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祝海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汉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家兴模板租赁站诉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郭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杨店子镇家兴模板租赁站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78825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迁���市杨店子镇家兴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78825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司伟伟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