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万海与李从刚、李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丛刚,身份证号2311821988********,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梁山村。被执行人李成军,身份证号2326231961********,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梁山村。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丛刚、李成军、程大力、赵万海、王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责任,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