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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德才与李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才,李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27号原告:马德才,被告:李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才与被告李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远庆在2012年6月26日向原告马德才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本人承诺以上两笔借款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如果有矛盾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解决”,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接受货币的一方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马德才系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望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