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车垦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巧玲诉陈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玲,陈志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周巧玲,女,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申请人陈志平,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人周巧玲与被申请人陈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巧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志平所有的第七师123团“宝莱佳”家具城价值55360���的家具予以查封。申请人周巧玲提供其所有的第七师123团三元里5栋141室房屋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巧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巧玲所有的第七师123团三元里5栋141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周巧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