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与李东华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李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法定代表人宋金宇,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东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同交罚(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冯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 雨人民陪审员 杨光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