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大喜、项荣梅、许凯申请执行周月胜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大喜,项荣梅,许凯,周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许大喜。申请执行人:项荣梅。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余明琴。申请执行人:许凯。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许凯的法定代理人:余明琴。被执行人:周月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月胜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6550.50元,执行费1498元。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周月胜在我辖区及其住所地青阳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目前在上海市军田湖监狱服刑,故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周月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