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传金与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金,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92号原告刘传金。委托代理人钱顺顺。被告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金与被告太仓市黄金樽大酒店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传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刘传金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