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拓艳雄与杨发义、杨堂娃(杨丕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16-2号申请执行人拓艳雄,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发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堂娃(又名杨丕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拓艳雄与杨发义、杨堂娃(杨丕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5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拓艳雄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0元、申请执行费113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堂娃(又名杨丕彪)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之后,申请执行人拓艳雄与被执行人杨堂娃(又名杨丕彪)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将本案执行款确定为88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拓艳雄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杨堂娃(又名杨丕彪)自愿于2015年11月16日向拓艳雄偿还48000元,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杨堂娃(又名杨丕彪)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用来清偿剩余的4万元债务;二、本案申请执行费1130元,由申请执行人拓艳雄负担。上述执行款现已全部兑现,申请执行费1130元已交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3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