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金峰与俞剑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峰,俞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15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峰。被执行人:俞剑丰。申请执行人陈金峰与被执行人俞剑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草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俞剑丰尚应履行加工费人民币29982.20元、诉讼费1313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俞剑丰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4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鑫耿审 判 员 刘介龙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鼎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