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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宝华与张万仓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华,张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高宝华,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被执行人张万仓,男,汉族,住凤翔县陈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宝华诉张万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6275元(含诉讼费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627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