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程既云与伍三林、汪勤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既云,伍三林,汪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11-2号申请执行人:程既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伍三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勤香,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伍三林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9750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伍三林所持有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朴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