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申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维党与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申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党,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面粉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浩东,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525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田家庵区安成镇工业集聚区内建筑有十七层的办公大楼一幢,该楼目前未办理产权证书。2015年7月10日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承诺自愿用该办公大楼中的八至十四层抵偿债务,但未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淮南三和联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田家庵区安成工业集聚区内十七层办公大楼中的八至十四层。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秀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