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小跃与马大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小跃,马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秦小跃。委托代理人:秦会生。被申请人:马大刚。申请人秦小跃因与被申请人马大刚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大刚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小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大刚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江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