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小跃与马大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小跃,马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秦小跃。委托代理人:秦会生。被申请人:马大刚。申请人秦小跃因与被申请人马大刚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大刚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小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大刚所有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江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