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春与被告刘妮、张狗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春,刘妮,张狗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刘海春,男,1955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确山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妮,女,1941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全发,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狗省,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中梅,女,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系张狗省的妻子。原告刘海春与被告刘妮、张狗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春于2015年9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光璞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被告刘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全发、被告张狗省的委托代理人李中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春诉称,原告系经营寿衣店生意的个体户。被告张狗省是刘妮的独生子,2015年农历四月二十日被告刘妮的丈夫黄孬去世,二被告从原告处赊有寿衣及其他物品钱共计965元,但至今二被告没有结清。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二被告归还拖欠原告的965元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妮辩称,是我弟弟刘全发去赊的,确实欠原告965元寿衣及物品钱。被告张狗省辩称,谁赊的谁还。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狗省是刘妮的独子,被告刘妮的丈夫黄孬系张狗省继父。2015年农历四月二十日黄孬去世,被告刘妮的弟弟刘全发从原告处赊寿衣及物品钱965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妮与黄孬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关系包括对黄孬安葬。张狗省系黄孬的继子,与黄孬形成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张狗省对黄孬有赡养义务,安葬黄孬是张狗省的法定义务。本案用于安葬黄孬产生的965元债务,应由刘妮和张狗省连带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妮、被告张狗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9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