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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124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群,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