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盟钢材有限公司与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李登华、陈学平、李丹、朱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国盟钢材有限公司,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李登华,陈学平,李丹,朱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99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盟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谢国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登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登华,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学平,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李丹,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朱蕾,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国盟钢材有限公司与合肥赛扬金属制品厂、李登华、陈学平、李丹、朱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