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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柳泽辉强奸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泽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642号罪犯柳泽辉。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万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泽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罪犯柳泽辉于2014年1月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柳泽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泽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柳泽辉考核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15个月,共获得表扬5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柳泽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泽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