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国兵与蔡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兵,蔡德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刘国兵,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被告蔡德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兵与被告蔡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兵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在原告刘国兵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兵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人民陪审员 李林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宗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