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尚增与李阿梅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增,李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105号申请执行人尚增,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阿梅,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尚增与李阿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7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尚增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阿梅支付尚婉萍抚养费27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阿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阿梅名下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1个,没有可执行金额。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阿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增申请执行的案款2700元,尚有27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阿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7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