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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2005年3月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李世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乙,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