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2005年3月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李世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乙,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