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行审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祖国、尤雪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祖国,尤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审字第965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红。被申请人:黄祖国。被申请人:尤雪香。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4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朱 平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