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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发文审判员  朱开元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