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徐发文审判员 朱开元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