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宏业与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业,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88号原告:刘宏业。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栋B座6层B室。法定代表人:孙占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业与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业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刘宏业负担。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