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荣凤与四川鸿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凤,四川鸿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凤,女,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四川鸿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执行董事。李荣凤与四川鸿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荣凤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鸿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财产进行查询,四川鸿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及土地已抵押在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行贷款150万元,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正对该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荣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杰执行员 张宗建执行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忠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