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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中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广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公园街103号。法定代表人田仁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中兴,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游中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青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庆 来自: